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、灵活就业人员:
关于2006年6月底前的省直社保费能否差额补缴的问题,粤府[2006]96号文已有规定,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。但我局在征缴省直社保费过程中,不断收到关于该规定的疑问。
近日,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《关于政协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四次会议第20160361号提案答复的函》(粤人社案[2016]211号)对上述问题再次进行明确,其规定:“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,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仍按照粤府[2006]96号文的规定执行,不予办理2006年6月底前的差额补缴业务”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,现参加省直社保统筹的缴费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,我局继续不予办理2006年6月底前的差额补缴业务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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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3日